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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经营性锅炉用管道煤制气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经营性
锅炉用管道煤制气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青价工[1999]260号 1999年11月17日)
管道燃气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煤制气二期投产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以下用气性质的用户实行优惠价格的办法:
一、
对二级(含二级)以下的餐饮业用户,每立方米煤制气由现行的1.50元,优惠到1.00元。
二、
对锅炉、燃气中央空调用户,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优惠到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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