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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征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51号 1999年11月18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含正本、副本、框架和表格费等)收费50元,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委托办理等名义变相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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