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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21号 1999年11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各类利息收入,对在规定期限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纳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纳入表外核算。
  二、银行实际发生的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等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按照监管级次或征收管理模式即以省或市行(本级支出)、支行(或中心支行)为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各项申请事宜。具体的报送资料、审批权限等规定,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汇总纳税银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市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且所属各支行在我市辖区内的,由市分行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在申请报告中应详细列明需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所属各支行,同时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法。
  四、企业在财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各银行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以省、市分行(包括全辖汇总后和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和支行(或中心支行)为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经市国税局同意后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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