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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之一)

  乡镇企业改制后,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超过50%,仍继续执行减征10%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安置下岗职工的减免税政策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大政发[1997]40号文《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十六)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抵扣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研究机构人员的范围问题
   企业科研机构中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
  2、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第一条:“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的增长比例时,和达到比例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科技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其“科技三项费用”中的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均按计税工资掌握。其中,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按允许税前扣除的人均工资基数、效益工资计算。
  (二十七)关于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条件的问题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福利企业除了必须符合大税所字[1994]114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残疾职工的工资关系应在本福利企业且福利企业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招用的残疾职工必须符合《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3、福利企业的财务核算必须规范,成本、费用、利润核算不实的福利企业,不得报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4、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必须保障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
  (二十八)关于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有关问题
  1、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亏损的处理问题
  对核定征收改为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实行核定征收前及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改为查实征收后,发生的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现行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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