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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之一)

  (十六)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核销、弥补亏损等,必须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按审批权限进行处理。对于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上述资料,应作为辅助材料,随审批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对于由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的工资、销售大包干、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资料,在财政部门审批后十日内,纳税人须持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亏损企业、微利企业资产损失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亏损企业、微利企业的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原则上均应处理在当年,在亏损、微利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其损失处理在当年有困难,须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以后年度处理,否则视为企业放弃权益。
  (十八)关于联营分回利润的弥补亏损问题
  纳税人如有以前年度亏损,其收到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不分所属年度,从分得联营分利年度起止溯五年,连续弥补亏损;对于年度中间分得的联营分利,可暂不补税,待年度终了时,再确定补税或弥补亏损。
  纳税人当年有经营利润或联营分顺利润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当年所得或税后利润均应视为已弥补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纳税人分得的股利、红利等比照联营分回利润的规定办理。
  (十九)关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受益期内平均推销并税前扣除。
   (二十)关于“下岗人员”的概念问题
  对大地税发[1997]69号文中规定的“企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工资,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仍在原单位开工资,但因为种种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的职工。此类人员称为“脱岗职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1997]69号文中规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超过原有人数40%的享受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的,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是指:有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局出具的整体分流手续且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在原单位开工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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