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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之一)

  (十)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宣传推广费的处理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9]200号文件精神,对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委托邮局发行出版物,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的比例据实列支宣传推广费(不得直接支付给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对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自办发行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30%的比例据实列支宣传推广费,允许税前扣除。对仍需提高比例的,经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十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应凭县区(含县区)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作出计算捐赠扣除的依据,其数额按企业帐面成本掌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1997]69号文中“关于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利润额的确定问题”中的捐赠,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
  (十二)关于进出口企业佣金的处理问题
  进出口企业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所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姓名、额度、国籍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据实扣除;其支付给国内个人的佣金,必须到税务部门开具合规票据后,方可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处理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9]245号《关于企业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批复》、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每年发一个月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标准范围内的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企业购买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企业购买旧的固定资产,可依据资产评估和有关技术部门确定的使用年限,在报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提取折旧的年限。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没有经过资产评估和有关技术部门确定使用年限,其折旧年限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掌握。
  (十五)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可比照坏帐损失核销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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