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关于企业支付的专项技术使用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引进专项技术,按合同规定使用该项技术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应支付给专项技术提供单位的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㈥关于企业使用其它单位的生产设备、厂房、交通工具等资产而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生产设备、厂房、交通工具等资产,若双方有书面的出租或出借合同协议,则因使用该资产而发生的维修等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若发生上述行为,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㈦关于企业“无手续”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部分企业没有单独的工资手册,虽然职工在下属单位工作,但工资关系仍在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在发生工资性费用时,企业将现金或支票支付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以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名义发放工资。企业与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这种工资结算关系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名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其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在计税工资的标准范围内税前扣除。
下属单位的差旅费等费用的标准应按规定在每年年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人员名单,其在名单内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可在标准内预以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发生的差旅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八)关于借款进行长期投资所产生的利息的处理问题
若企业借款进行长期投资,其每年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先计入“递延资产”科目中,不得直接列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在投资收益分回年度,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从“递延资产”中转出,冲减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不足冲减利息支出部分,在收回或转让投资时,作长期投资成本处理。 (九)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借款购买企业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购买企业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购买企业;第二种是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不丧失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的条件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购买企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在购买企业按借款进行长期投资所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法处理;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购买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得在被购买企业中扣除。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名义借款购买本企业后划归个人所有的,其借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但必须作出向个人收取利息冲减财务费用或调增利润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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