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总结及报表的报送时间:
1、集体、私营企业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2、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随同所得税税源报表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3、重点税源分析报告随同重点税源报表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局。
4、汇算清缴和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总结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5、减免税项目表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二、关于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有关业务问题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㈠ 关于原“321”企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历务院关于公、检、法等部门不允许办企业的精神,对原由公安局、安全局所办的“321”“两化”企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再享受“按应纳税所得额80%的比例上交主管部门活动经费”的优惠政策,按统一政策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省局专业会议精神,对由省地税局、省公安厅和省安全厅共同批准保留的个别企业(以市局文件确定的企业名单为准),可暂延续执行原优惠政策。
㈡关于“换建”的征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1997]69号文已明确了“换建”行为中,对以土地换取房屋的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对以房屋换取土地的单位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以房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其用于换取土地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销售价格按同期、同类地区、同等房屋的售价或其它合理价格掌握。
2、对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应按房屋的售价掌握。
㈢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问题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10年的期限平均转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㈣关于符合以税还贷政策企业收到的退税款的处理问题
对于我市符合财经字[1999]702号文件规定的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其收到的且用于归还外汇借款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企业和退税限额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