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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57号 1999年11月1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专项审核确认制度。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一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修理费,层报地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税前列支;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据实列支。
  二、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用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制度,比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闽国税所[1996]088号)执行。
  三、汇总纳税银行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各监管层次根据其上级经省国税局审核同意的标准或数额内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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