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的通知
(琼府办[1999]132号 1999年11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账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账,是指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截止1998年12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账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组织方式
由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省供销社、农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参加,组成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名单附后),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我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的清理核查工作。
各市、县相应成立本市、县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小组,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省清理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负责本市、县的清理核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
省和各市、县清理核查工作小组要组织我省各级清理核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清理核查工作要求。各市、县清理核查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清理小组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本市、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会计账户或原始凭证经核实认定后进行分析,计算填列财务挂账统计表。由当地财政局录制分户数据软盘,连同清理核查汇总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于2000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清理核查小组。省清理核查小组汇总编制全省清理核查汇总报告,连同省财政厅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省政府核准后由省清理核查小组上报国务院清查小组。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