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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81号 1999年11月2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东移动通信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企业、单位(名单见附表),在1999年、2000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省移动通信公司及直属的科研所、技工学校、门诊部和幼儿园5个单位的费用支出,按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数额进行计税扣除。
  二、山东移动通信公司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名单见附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山东移动通信公司汇总交纳所得税企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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