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增加部分市、区政协专员、市文史研究馆馆员生活费的通知
(沪委统发字[1999]181号 1999年11月25日)
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统发[1999]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市、区政协专员、市文史研究馆馆员、重要统战人士遗孀等。关于领取生活费的民族和宗教职业者,由市民委和市宗教局各自根据情况,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2、增加生活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