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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发生重大问题,影响恶劣;
  (二)中央、自治区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要求和工作部署,在当地未得到落实;或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查处,群众再向上级举报的;
  (三)地(市)、县(区)两级的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中,结案率分别达不到70%、80%;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或严重干扰、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及对案件的查处;
  (五)年度内,地(市)、县(区)两级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中,分别有5起、3起不属当地主动发现查处的,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的;
  (六)辖区内文化市场问题较多,影响较坏的;
  (七)职能部门在执行重大决策、重大行动和查处重大案件中不尽职或不积极配合,一味推诿,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各级“扫黄”办、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等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除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全面检查外,还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全面检查和抽查结果逐级上报,由上一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分析,提出奖惩意见,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或以同级党委、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自治区评比、考核中,治理整顿工作成绩显著、名列前茅的;
  (二)在破获重、特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奖励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第十一条 履行第二章第六条的职能部门,出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视其情节给予下列惩处:
  (一)被追究责任的单位自问题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先进单位评比;
  (二)被追究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不得提拔重用;
  (三)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包括:(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责任问题的处理,一般先由同级“扫黄”工作小组经过核实,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扫黄”工作小组认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将事实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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