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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1、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印刷厂(点)、地下光盘生产线,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2、辖区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中,发现营利性陪侍、卖淫嫖娼、赌博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文化市场的治安、刑事案件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4、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发现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侦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检查、督促或执行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违法犯罪分子的批捕、起诉和审理。人民法院还负责依法审理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行政诉讼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有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重、特案,人民检察院接公安部门报捕或人民法院接人民检察院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未按时批捕、起诉、审理,或在审理案件中发生错案的;
  2、办案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九)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运、航空)、邮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运输和邮发的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交通运输、邮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所辖分局、站等管理的客运车辆上出售违禁出版物,且问题严重;
  2、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有关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或不配合其他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出版物市场(包括运发到外地的)被查处的违禁出版物属于当地本系统非法运发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一次非法运发的违禁出版物,已构成重、特案的。
  (十)海关:负责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境检查。
  如有违反海关总署规定,擅自放行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视其数量多少或问题严重的程度,追究有关海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 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协调、督促本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每季度研究一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并责成本地区“扫黄”办、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至少两个月对本地区的文化市场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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