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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对文化市场中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重、特案的查处工作;检查、督促其办案进度和执法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发现的重、特案督办不力,以致贻误战机,影响及时结案;
  2、督办案件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且不认真查处;
  3、年度内,所辖文化市场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
  (三)文化厅、局:管理演出、电影、音像制品、文化娱乐、艺术品、文物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文化厅、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认真查处;
  2、在检查中,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分别达被检查总数的30%、20%、10%;
  3、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中存在用色情或者变相色情招徕顾客等严重问题,且未能及时查处;
  4、辖区内存在放映违禁的影片,演出违禁的节目(包括歌舞等),展销违禁的绘画、图片等,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5、发现辖区内音像制品的经营和放映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主动报告和认真查处;
  6、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
  7、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文化市场中,非当地文化部门发现,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查处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
  (四)广播电视总局、局: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管理本自治区电影、电视生产单位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经营;各级广播电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广播电视总局、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经营机构和有关经营许可证,或有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
  2、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禁行为,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3、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
  4、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非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发现,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查处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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