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桂办发[1999]73号 1999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明确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责任,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文化娱乐场所、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艺术品市场、文艺培训市场、文化服务市场以及商业性的涉外文化交流等。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地方管理与行业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
  (六)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依法加强管理,尽快改变一些地方文化市场的混乱状态,使各种违规、违禁、违法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使全区文化市场朝着井然有序、健康繁荣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各级宣传、政法、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公、检、法、工商、交通运输、邮电、海关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应担负的主要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督促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文化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向同级党委提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办法推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混乱,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和查处不力,受到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批评的,要追究党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