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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藏价费字[1999]103号 1999年11月15日)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征收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的请示》(藏计生[1999]60号文)悉。为了切实维护我区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同意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取适当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册收取5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入,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使用时由收费单位编报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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