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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6号 1999年11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抽奖发票是指消费者购买货物所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加油站统一发票》,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经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商业零售发票。(以下简称商业零售发票)。
  第三条 消费者取得的发票销售额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才可参加发票抽奖。
  第四条 消费者取得的抽奖发票必须是1999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
  第五条 商业零售发票抽奖活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
  第六条 零售发票抽奖为定期奖。1999年度11月至12月为第一期,抽奖日为2000年1月18日;自2000年起,抽奖时间为每季度一期,每年四期,每期抽奖日为下季度第一月的18日。即每年第一季度零售发票在本年4月18日抽奖;第二季度的零售发票在本年的7月18日抽奖;第三季度的零售发票在本年的10月18日抽奖;第四季度的零售发票在次年的1月18日抽奖。定期奖抽奖时间如有变更应于抽奖日30日前在有关媒体公告。
  第七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查看发票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用章”。
  第八条 取得的商业零售发票须经查询登记才能参加抽奖,查询登记方法为持票人按查询办法拨打青岛市国税局电子查票台3931333进行查询登记(电子查票台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开通),输入8位发票代码(发票代码表附后,新印制发票的代码在发票右下角)及位发票号码,如查询确认为真发票,即可获得抽奖资格。查询登记截止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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