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性质和专业管理要求;
  (二)配套设施开竣工日期和建设发展;
  (三)配套设施质量要求;
  (四)综合开发费交付方式及使用范围;
  (五)法律责任;
  (六)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缓发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住宅项目有否《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舍饲建设责任书》,凡无责任书的,应当督促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补办。
  第九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完成配套建设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查的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审查申请表;
  (二)《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
  (三)住宅及配套市政、公用、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已竣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与城市道路有合理的联系;
  (三)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住宅用电须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五)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