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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
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我省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省建委制定了《山东省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满足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依法收取综合开发费,保证住宅项目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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