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规则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任职负责制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作出有关组织处理的,应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由主管机关和任免机关办理;必要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和职责管辖的权限和程序,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和处分结果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同时抄送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专门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或者根据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由其办公室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