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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并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其他组成人员具有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该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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