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对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虽然制定了而不予督促落实的;
(六)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七)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八)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六)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
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