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考核的结果,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同时,要按照干部管理和职责管辖的规定,向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第八条 奖励
各级党政机关可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对有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可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
《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施责任追究,除应当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组织处理的方式
(一)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适用
(一)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
党政领导班子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