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在有效测验票60%以下的,按不合格评定。
(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
(1)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80%以上的。
2、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合格:
(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能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60%以上的。
3、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在有效测验票60%以下的。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细则;
(二)组成责任考核组;
(三)由责任考核的对象按考核内容向考核组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可采取述职的方式;
(四)进行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
(五)组织座谈、走访、谈话,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反映;
(六)考核组作出综合评定,报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七)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意见通知考核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