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
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1999]65)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1月23日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层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做好责任考核的实施工作。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职责管辖的权限和程序,由各级党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办理。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对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责任考核的对象。
第四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