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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9]29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1998)34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整顿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意见的报告》(川价字费(1999)187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原则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坚持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实不能同步配套建设,必须易地建设收费的,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要从严核定。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范围为国家及省批准的成都、攀枝花、绵阳、广元、南充、达川、宜宾、泸州、乐山、自贡、内江、凉山、德阳、什邡等城市(不含所属县(市)及小城镇)。建筑项目范围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川价字非(1993)46号通知规定范围。
  三、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分别为:按建筑总面积计算,一类人防城市由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12元;二类人防城市由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8元;三类人防城市由每平方米8元调整为7元。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
  对党政机关、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对国家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
  人防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将易地人防工程修足修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其他仍按川价字非(1993)46号通知规定办理。
  六、调整后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自1999年12月1日执行,在国家对人防易地建设费有新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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