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研究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报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研究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报告》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迳与市人事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研究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科教立市”的发展战略,加大吸纳高层次人才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现根据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市长办公会关于对吸纳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给予资助的决定,就博士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机构
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博士生资助经费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毕办)具体管理;每年年底,市毕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博士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对博士生的资助和考核情况。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博士生资助经费使用,由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管理。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博士生资助经费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资助博士生,并由市财政局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二)分级负担。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吸纳的博士生,资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吸纳的博士生,资助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资助对象
市人民政府资助的博士生,包括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为科研、开发、生产急需吸纳的博士生和这些单位过去吸纳现在仍在担任科研开发任务的博士生。享受资助的博士生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必须与吸纳单位签订在该单位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合同。
四、资助标准
(一)对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吸纳的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博士生,每月资助2000元;
(二)对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吸纳的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生产任务的博士生,每月资助1500元;
(三)对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吸纳的科研开发或生产任务以外的工作的博士生,每月资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