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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再次申报)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未获认定通过的,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报。
  第十一条(资格的认定程序) 市财政局负责查收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并进行下列工作:
  认真审阅申报对象的全部资料后,报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
  组织学识、能力等方面的测试评价。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根据申报对象的资料召开评审会议认定申报对象的任职资格。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委派或聘任为财务总监。
  本办法发布前已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基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总监业务培训课程,并通过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的学识、能力等方面的测试评价后,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年检)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每年对所认定具备任职资格的财务总监开展年检。年检内容主要为: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参与企业和单位重大决策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档案,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审查的有关文字材料均须存入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鉴定)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任职期满,由任职企业和单位对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作出鉴定,可作为应(续)聘的依据。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十五条(资格取消)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对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财务总监,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担任所在企业和单位的财务总监,也不得作为其他企业和单位财务总监的拟任人选。
  第十六条(取消任职资格的判定)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较大的;
  指使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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