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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则上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并完成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总监业务培训和资质评价,并获得相应证书。
  (五)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上述所规定的相应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经历。
  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在经济管理方面确有显著业绩的人员,经资质评价,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知识和能力,可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七条(不宜任职的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企业因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负有个人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有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聘任单位申报)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采用聘任单位申报、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办法。
  拟任的财务总监,须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单位推荐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财务总监人员的初审材料。
  (二)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书,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经济管理类专业职称,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经历情况等。
  (三)经济管理类专业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财务总监培训的合格证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还应提供经国际公证机构鉴定的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工作业绩简述。包括理论政策水平、协调组织能力、解决重大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在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参与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及在确保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所起的作用等。
  第九条(资格申请书)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书由市财政局制定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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