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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9]212号 1999年11月29日)


  为了保证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聘任)程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保证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沪委组[1997]770号)第二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大型国有独资子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按规定应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比照办理。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对企业和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企业和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格认定) 拟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需先经过任职资格认定。
  第四条(资格管理) 本市设立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同时建立由社会各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造诣的财经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和管理,包括任职前资格审查,任职资格认定、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知识和能力) 财务总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职称、经历和培训)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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