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江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川价函[1999]37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内价工(1999)172号《关于上报我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报告》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秩序,并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整顿农村电价的精神,及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对内江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内江市各县(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分整改和未整改两部分),具体标准见附表。凡现行价格低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由电管站维护管理的农村10千伏公用线路上,50KVA及以上的专变用户(50KVA以下按非普工业目录价格执行),按目录电价执行,但需适当分摊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运行维护费和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具体核定为: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为0.02元KWH;315KVA以下专变用户为0.04元/KWH;威远县的这部分用户按现行执行标准执行。
三、农村排灌用电价除威远县按农排目录价执行外,其它县区为0.15元/K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