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三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9]43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银行装修费、修理费审批事项从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专业银行需办理税前列支审批的,原则上应在年底前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可推迟至次年二月底办理完毕。
二、银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省辖市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省辖市分行须在每年1月底前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后,按审核确认的数额扣除。否则一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