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保证足额及时到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编制之外聘用合同制农民技术员,必须聘用的其报酬应从有偿服务收入中列支,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医疗、养老保险。
三、努力增加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技推广条件
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技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等部门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应逐年有所增加,根据农业“两法”和《
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规定,应从财政拨款、农业发展基金、区域性开发、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社会捐赠、以工补农、粮油技改等费中向农技推广倾斜,支持和促进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技术推广费,以确保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培训、宣传和推广。对至今尚未建立农技推广服务场所的老少边穷地区,市、县、乡级财政要安排一定专款,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农技站基本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进一步完善农技推广设备,已成为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体系的当务之急。各级政府要采取多渠道投入的办法,重点完善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的化验、检测、宣传等设备,为精准施肥、精准防治病虫、精准灌溉、精量播种等提供可靠依据,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支持和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走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农技推广机构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推动农技推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专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增强其活力和实力。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围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疫苗、农机具及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开展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服务。农技推广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优质粮、油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为农服务的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农技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服务和兴办为农服务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技推广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摊派,财政不得因此减少农技推广事业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农资经营权益。
五、实行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