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
“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7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四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国外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专家系应聘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及三资企业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外国专家获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奖:
(一)积极向我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省对外交往、人才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由专家聘用单位填写《三秦友谊奖申报表》,报各有关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查、筛选、评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申报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三秦友谊奖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填内容要真实可靠,并须提前两个月即每年4月份以前报送省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