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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欠薪保障费,已设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一次缴纳,新建企业当年的欠薪保障费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缴纳。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划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
  第九条 欠薪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
  (二)欠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按规定购买的国债等收益;
  (三)欠薪基金不足使用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的资金。
  第十条 欠薪基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给职工的工资;
  (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垫付欠薪:
  (一)因宣告破产、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
  (二)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隐匿等原因,由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的企业。
  第十二条 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清算组织提出申请。
  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度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隐匿等情况,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企业职工提出申请,或可以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的公函、相应的裁判文书作为申请凭据。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欠薪,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欠薪基金交费证明;
  (二)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或暂时不能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四)人民法院对欠薪强制执行的生效文书;
  (五)欠薪基金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欠薪基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并拨付资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欠薪基金的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垫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每月垫付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垫付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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