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9)43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制订的《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小企业的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及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义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欠薪基金委员会)是小企业欠薪基金的协调机构,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
欠薪基金委员会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小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欠薪基金委员会的委托,在企业登记和年检时,代为征收欠薪保障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欠薪基金专项帐户,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欠薪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欠薪基金使用的具体申报、审批以及垫付资金的追偿。
第八条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