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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结合的新途径,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费标准由县级(含县)以上政府根据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当地干部、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各级安置部门必须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合同,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国家安置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任何地方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尤其是对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入伍的,对入伍退伍手续不全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在服役之前、服役期间、退役以后买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一律不负责安排其工作。对1996年冬季征集进藏服满现役的退役士兵,严格按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新兵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96]75号)办理。属农业户口的,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凭《奖励登记表》、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纳入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安排其工作。不符合鄂政发(1996)75号通知规定的其他对象,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其工作。凡跨省、跨地区安置退役士兵,必须经省安置部门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办理。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户粮手续。任何地方、任何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上岗培训费等附加费用。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要进一步加大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力度。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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