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保障其第一次就业。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或系统的包干安置对象,退役士兵报到后,当地安置部门应尽快将其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或系统接收安排,尽量缩短他们待分配的时间,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对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和农村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的功臣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和配偶等社会统筹安置对象,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统筹安置对象的总量、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确定恰当的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指标,仍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系统干部职工的退伍子女、配偶,由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回本系统接收安排,不另行下达计划。各地在制定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病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省下达的统筹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实效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接收退役士兵。因情况特殊,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县(市)一级政府同意,按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数额。各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兵役法》有关规定,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拒绝接收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接收安置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对《
兵役法》第
五十六、
五十八条规定的“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志愿兵退出现役后……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等三项补助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