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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58号 1999年11月26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为满足税收会计核算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会计制度中的总账科目下增设“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应征、欠缴、上解、入库及提退等情况。
  二、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中的“品目名称”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填写和统计,“注册类型”按“个体经营”填写和统计。其它填报事项待布置1999年年报时再行通知。
  三、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审核批准程序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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