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电所的所有聘用人员,由供电所负责考核、管理和工作安排,供电局负责统一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在供电所编制以外不得使用其他用工。
4、报酬
(1)在供电所工作的供电局正式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仍执行供电企业内部职工标准,由供电所考核,由供电局发放。
(2)供电所管理岗位的电工工资在城乡电价同价前暂按原乡(镇)电管站人员标准执行,同价后按供电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供电所生产岗位电工劳务费用由供电所按供电企业规定考核发放。其标准由供电局制定,经长沙电业局批准后执行。
(4)供电所录用的电工在合同期间,均由供电局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投保,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城镇合同工或农民合同工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现电管站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后,未被录用者,均作一次性清退,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是已办理退休(内退)手续,现在电管站享受退休待遇的原在编转招人员,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金,并全部移交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二是原在编转招人员,依照《
劳动法》第
26条第3款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如下办法处理:
对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解聘人员,供电所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按劳动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解聘人员在电管站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解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时间最早只能从1995年4月算起,直至解聘当月止),另根据解聘人员在电管站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对原在编但未转招,现在岗的人员,比照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对不在编又未转招且原确属农电站的工作人员,按其在农电站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未被录用的村电工,用人单位一次性清退回村。
(四)财务管理
1、执行《长沙市农电会计核算办法》和《长沙市农电财务管理办法》,由供电局对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所考核,安全、收入、线损、利润、电费及优质服务等指标与报酬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