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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9]146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税发[1 999]171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办法省局已以鲁国税函[1999]46号文件转发各地。近据一些市地反映执行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现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局在“试行办法”第二章中规定了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条件,各市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能自行扩大享受优惠的范围或变通享受优惠的条件。
  二、凡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试行办法”六条规定的附送资料,到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有退税审批权的市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登记手册”审核签章后,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然后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加盖市地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对没有退税审批权的市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然后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核后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
  三、受理企业申请的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企业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以及退税时间、金额、核销等情况登记造册,切实搞好退税企业的控管工作。
  四、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对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监督检查,由市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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