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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淄博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淄博市
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鲁价工发[1999]320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淄博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提高我市农业供水价格的请示》(淄价字[1999]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淄博市太河、萌山水库,博山区石马水库,沂源县田庄、红旗水库向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现行每立方米0.03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06元。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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