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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众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收取办法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众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收取办法的复函
(川价函[1999]38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公众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收取办法的请示”收悉。为了确保国家频率资源占用费如数上缴,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公众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按月或季征收的办法,但不能因办法的改变而突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中规定的每年5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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