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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一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即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期限届满时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实际发生的累计债权数额为所担保的主债权额。
  第十二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抵押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四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该商品房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特别审批规定:
  (一)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属国有资产的房地产,其评估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必须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其地价评估的结果须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预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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