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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对省公安厅《关于申请计算机安全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的复函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对省公安厅
《关于申请计算机安全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的复函
(黔财综字[1999]70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计算机安全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计算机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审核,同意收取计算机安全培训费,以及收取培训合格考核费、《培训合格证》工本费。计算机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坚持按照“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进行,不得实施强制培训;同时,不得随意增加培训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核定为:(1)每人每期120元(含理论课、上机实习课,并不得少于40学时);(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考核费(含考试软件和公安部指定考试复习资料)50元/人;(3)《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工本费共6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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