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铁矿产品交易
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经函字[1999]205号 1999年12月8日)
湖北省冶金矿山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要求批准湖北省铁矿产品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鄂冶矿办[1999]第28号)收悉。
鉴于湖北省铁矿石交易市场经省经贸委批准成立,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交易活动中为省内外客户提供信息、签约、协调和供销招标,协助运输等多项服务,为支持交易市场开展正常工作,经研究,同意交易市场对成交双方按交易额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原矿各3‰;高炉块矿、高炉粉矿各2.5‰,铁精矿为2‰;其它矿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