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34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移动通信公司青岛分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确认以该分公司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