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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庆市无线电厂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庆市无线电厂以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277号 1999年11月26日)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庆市无线电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欠税的请示》(宜国税发[1999]174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庆市无线电厂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124万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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