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工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零售企业申请注册,其经营项目涉及“石化产品”、“石油制品”、“石油成品油”之类的项目时,应注明经营范围不包括“汽油、煤油、柴油”项目。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年检,对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税务和质监部门要按清理整顿的要求,适时组织安装、检查、测试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通过清理整顿,对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要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属于取消资格的企业逾期仍继续进行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上述执法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管理。在清理整顿期间,停止新办批发、仓储、零售企业的审批和立项工作。清理整顿以后,凡申请办理批发、仓储业务的新增企业以及新建油库,一律要经省经贸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取得《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建成后经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方可经营。凡新建加油站必须经地、州、市经贸委审核批准,并上报省经贸委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建成后经地、州、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方可经营。各地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视为无效,其经济损失由申办单位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七、组织领导落实,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落实组织领导,制定方案,列出时间进度,有步骤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涉及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按阶段进度抓好并与各级清整办的工作协调进行。我省的全部清整工作原则上要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清理整顿工作结束阶段,地、州、市级清整机构要在2000年5月底以前向省联席会议报送总结材料,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检查验收。省经贸委向全国清整办、国家经贸委和省政府写出总结材料,并做好接受全国清整办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一、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登记表;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登记表;